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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技术法规是根据“2014年5月29日的欧亚经济联盟条约”第52条制定的,并考虑到“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2011年)”,确定:

化学品和混合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危害分类标准,以及由于其物理化学性质引起的危害;

信息系统的要素,包括标签和安全数据表的要求。

本技术规定的目的是在欧亚经济联盟关键地区(以下简称“联盟”)下制定化学产品要求的适用和执行规定,确保在联盟关税领域发行时自由流动。

一、适用范围

1.采取这项技术规定,以保护人类的生命和健康,财产,环境,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防止误导消费者(收购方)的行为。

2.本技术法规规定了联盟海关领土适用和执行在联盟海关领域流通的化学产品要求的规定和执行情况,以及评估其合规性,识别规则,术语要求,标签及其应用规则的规则和形式。。

化学产品生产,储存,运输(运输),销售(加工)过程的要求在联盟(海关联盟)的技术规定中确定,其效果适用于某些类型的化学产品。

3.本技术规定的有效性适用于联盟海关领域发行的所有化学产品,附件1列出的产品除外。

对于符合联盟(海关联盟)其他技术规定(对海关联盟)制定这些类型化学产品具体要求的某些类型的化学产品,如果涉及化学产品的分类要求,防范标签和安全数据表,则该技术规定的效果将得到延长,如果这些要求不是由联盟的其他技术规定(海关联盟)确定的。

二、基本概念

4.为了适用本技术规定,使用以下概念及其定义:

“生物累积”-化学物质在生物物质中积累的能力;

“爆炸性化学产品”是指固体或液体化学产品,其本身能够与释放这种温度和压力的气体发生化学反应,并以使其对周围物体造成损害的速率;

“易燃液体”是指点火温度不高于93℃的液体;

“固态易燃化学产品”-容易引起火灾或引起火灾或由于摩擦而导致燃烧的产品;

“危险标志”-使用对比色,图形符号和解释性铭文的特定几何形状的彩色图像,旨在警告公民立即或潜在的危险,禁止,处方或许可某些行为;

“选择性毒性”是一种影响,导致单次和短期或反复和长期暴露的情况下,有机体的各个器官(靶器官)和(或)系统的功能中断;

“进口商”是国际电联成员国的居民,与国际电联成员国非居民缔结进口化学产品联盟关税地区的外贸合同,执行化学产品销售,负责符合本技术规定的要求;

“致癌性”-化学产品引起突变(活细胞遗传结构的变化)的能力,可导致恶性肿瘤(肿瘤)的发展;

“致癌物”-可引起或加速恶性肿瘤(肿瘤)发展的化学产品;

“分类”-按危险标准确定化学产品与特定类别(亚类,类型)的一致性;

“腐蚀性化学物质”-由于化学侵蚀,会严重破坏或破坏材料的产品;

“危险标准”-从对人类,动物,环境以及财产的安全性的观点来看,化学产品状况的定量和(或)定性价值观,在此基础上形成对危险影响的类型和程度的评估;

“诱变剂”-可能导致活细胞和活生物体群体突变数量增加的化学产品;

“致突变性”-化学产品引起突变的能力;

“新化学品”-化学产品是新化学品或含有新化学品;

“新化学物质”-化学物质,其中没有列入化学品和联盟混合物登记册的

“通知”-将化学品及其混合物登记册中新化学品信息的程序;

“氧化剂”-支持和加剧燃烧的化学产品,由于放热氧化还原反应引起其他物质的点火或有助于这种点燃(氧化化学产品本身不一定是易燃的(易燃));

“有机过氧化物”是含有二价结构的液态或固体状态的有机物质,可被认为是其中一个或两个氢原子被有机基团取代的过氧化氢产物的衍生物(有机过氧化物及其混合物是热不稳定的,这可导致它们自加速放热分解);

“基础化学品”-不是添加剂或杂质的化学产品的一个组成部分构成该产品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被用作化学产品的名称及其详细识别;

“急性毒性”是指在将物质引入胃中后发生的负面后果,或将单一剂量的物质施用于皮肤,或在24小时内反复接触物质,或者吸入空气进入物质4小时;

“安全数据表”是指含有化学产品危险性质信息,制造商授权的制造商信息,制造商进口商,确保化学产品海关关税区域安全流通的警告措施和安全要求的指定表格的化学产品安全数据表。

“稳定性”-化学产品对分解和转化过程的稳定性;

“自燃化学品”-即使少量化学产品在与空气接触后的5分钟内可以点燃;

“消费者(收购者)”是指注册法人或个人作为个体企业家,以及意图购买(获取)化学产品的个人;

“预防措施”-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或防止接触危险化学品所产生的不利影响;

“联盟的化学品和混合物登记册”-一个信息资源,其中载有关于化学品和混合物性质的资料,包括禁止,限制或允许在联盟关税区使用的资料;

“自加热化学产品”是液态或固体聚集状态的化学产品(除了自燃化学产品外),当与没有外部能量的空气接触时,能够自加热(自加热化学产品与自燃不同,因为它们仅大量点燃(千克),经过很长时间(小时,天));

“敏化作用”-增加生物体对引起过敏反应的异生素的作用的敏感性;

“混合物”是由两种或更多种化学品组成的混合物或溶液,其中化学品彼此不反应;

“毒性”-化学产品造成生物体破坏或死亡的能力,非机械影响;

“化学产品”-化学物质或混合物;

“化学”是指处于天然状态或从任何制造过程获得的化合物和(或)其化合物,包括确保稳定性所必需的任何添加剂以及生产化学产品所产生的任何杂质,不包括任何溶剂可以分离而不影响化学品的稳定性或改变其组成(化学品包括化学品以浓度存在的化学产品)80%(重量)以上,其余20%(重量)以下,被认为是杂质和(或)添加剂);

“慢性毒性”是一种毒性,导致重复和/或长时间暴露时活体的疾病和(或)死亡;

“生态毒性化学品”是一种可能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化学物质。

三、化学品鉴定规则

5.化学产品的鉴定由制造商(制造商授权的人),这些产品的进口商进行。

化学品鉴定包括:

a)建立化学品名称;

b)化学产品归属于化学品或混合物;

C)根据国际纯粹与应用化学联合会(以下的命名建立了化学名称-IUPAC的命名法)和化学物质(CAS)的标识符,在美国化学学会(以下的化学文摘社的登记册-CAS号)(如有);

d)根据IUPAC命名法和CAS号(如果有的话),确定混合物的化学成分,并鉴定可识别组分的每个组成成分;

e)在化学产品中建立浓度超过0.1%的新化学品的存在;

(e)将化学品中的化学品分配给:

新化学品;

禁止在联盟关税领土使用的化学物质;

化学物质,限于在联盟关税地区使用;

g)化学产品应用领域的定义;

h)其他必要信息。

7.当确定化学品的化学成分时,有必要确定:

a)基本化学物质;

b)添加剂和杂质的组成中的危险化学物质,如果其数量超过标准清单所列标准中规定的浓度,则确保遵守本技术规定的要求。

8.当确定混合物的化学成分时,有必要确定:

a)浓度大于10%的化学品;

b)危险化学品的数量超过标准清单所列标准规定的浓度,从而确保遵守本技术规定的要求。

9.制造商(制造商授权的制造商),化学品进口商的化学品和混合物的化学品和混合物的化学品和混合物的识别使用信息。

四、化工产品的联盟市场上的规则

10.在海关区域联盟按照其要求本法释放到循环化工产品,以及法规联盟(CU)等技术要求,它是针对的行动,并已通过合规性的评估与技术法规联盟的条件(海关联盟),其作用的是主题。

11.在没有在化学品和化学品联合的混合物的寄存器上化工产品信息应当被确定为新的化工产品,并包括在它的组合物的新的化学物质应根据段落46-48通知给此技术法规投入流通的联盟含有此类化学品的化工产品的关税领土。

12.形成和维持的化学物质和混合物联盟的寄存器中的程序建立欧亚经济委员会。

13.符合本技术法规要求的化学产品和适用于该联盟(海关联盟)的其他技术规定,并已通过合格评定,在联盟市场上标有产品流通单一标志。

五、化学产品分类要求

14.化学产品的分类由制造商(制造商授权的人),这些产品的进口商进行。

化学产品的分类按照国际和区域(州)标准清单进行,在国家(国家)标准没有的情况下进行,从而确保遵守本技术规定的要求。

15.考虑到化学品和混合物的危险性质的数据,进行危险性质的化学产品分类:

a)载于国际电联化学品和混合物登记册;

b)为符合标准中所列标准中规定的标准进行研究(试验)而获得的结果,从而确保遵守本技术规定的要求。

16.根据与化学产品的物理化学性质相关的人类生命和健康,财产,环境,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的危害作用类型,化学产品分为:

a)爆炸性化学产品;

b)压缩气体(液化气);

c)易燃气体化学产品(易燃气体);

d)气溶胶容器中的易燃化学产品;

e)易燃液体;

f)固态的易燃化学产品;

g)自分解(自反应)化学产品;

h)自燃化学品;

i)自加热化学产品(不包括自燃化学产品);

j)与水接触有害的化学产品;

l)氧化化学品;

m)有机过氧化物;

n)腐蚀活性化学品。

17.以下含有超过国际和区域清单中所列标准规定浓度的有害化学物质和混合物的化学产品(州际)标准,在没有国家(州)标准的情况下,自愿遵守现行要求其技术规范:

a)暴露于活生物体时的急性毒性;

b)引起腐蚀性(坏死)和皮肤刺激;

c)造成眼睛严重损伤(刺激);

d)具有敏化作用;

e)具有致突变性(mutagens);

e)具有致癌性(致癌物);

g)影响生殖功能;

h)具有单次和短期暴露或反复和长期接触的分离器官(靶器官)和(或)活体系统的选择性毒性;

我)渴望有危险

k)抗性,能够在生物体内积聚有毒物质;

l)具有特异的抗性和生物累积能力;

m)其危险程度对应于诸如特别是内分泌系统的“驱逐舰”的危险程度,其中有科学依据的证据表明它们可能对环境和人类健康产生严重影响。

18.对环境有害的化学产品包括以下化学产品,其中含有超过国际和区域(州际)标准清单中所列标准规定的浓度的危险化学品和混合物,在这种情况下他们缺席-国家(州)标准,从而确保遵守本技术规定的要求:

a)破坏性臭氧层;

b)对水生环境具有急性和慢性毒性;

c)具有生物累积能力;

d)耐分解和转化过程(持久性);

e)对土壤具有毒性。

19.对水生环境有害的化学产品分类的主要要素有:

a)水生环境中的急性毒性;

b)水生环境中的慢性毒性;

c)生物蓄积或实际生物蓄积的潜力;

d)分解(生物和非生物)-有机化学品。

19.对水生环境有害的化学产品分类的主要要素有:

a)水生环境中的急性毒性;

b)水生环境中的慢性毒性;

c)生物蓄积或实际生物蓄积的潜力;

d)分解(生物和非生物)-有机化学品。

20.化学产品是破坏臭氧层的产品,如果它含有从消耗臭氧层的化学品清单中的至少一种物质。联盟(以下简称-成员国)的成员-和国际协议,由全体会员国在进入联盟的化学品的关境的监管领域加入了消耗臭氧层的化学品清单,由美国的州际协议中确定的。

21.对土壤危险化学品的分类是根据化学产品危害指标的复合物进行的,其中包括:

a)对土壤有机体的毒性;

b)坚持在土壤中;

c)植物中的持久性

d)迁移化学产品的能力;

e)对农产品营养价值的影响。

22.用于危险性质的化学产品的分类是根据化学品在其组成或混合物中的研究(试验)获得的数据,或从混合物的化学产品的计算方法获得的数据结果。

23.使用从其组成中包含的化学品或混合物的研究(试验)数据进行危险性质化学品分类的结果优先于使用计算方法获得的分类结果。

24.化学产品危害的既定类(亚类,类型)由制造商(制造商授权的人员),安全数据表中的本产品进口商指示。

25.用于分类的化学产品的研究(测试)由制造商(制造商授权的人),该产品的进口商在其选择的实验室(中心)进行。

26.危险性质混合物的分类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a)如果有混合物或混合物中的化学品的研究证据(试验),则分类基于该数据;

b)在混合物或混合物中的化学品缺乏这些研究(试验)的情况下,使用内插法或外推法(危险评估方法使用与分类相似的混合物的现有数据);

c)在没有关于一般混合物研究的数据和缺乏允许使用插值或外推方法的信息的情况下,使用基于混合物中单个化学品数据的危害评估方法进行分类。

27.如果经过这种变化,其组成中化学成分相对于其原始浓度的浓度超过化学产品中危险化学品含量的允许偏差,则其组分组成发生变化的化学产品可能会重新分类。

六、化学产品安全要求

28.化学产品流通的安全性应通过以下方式确保:

a)制造商(制造商授权的人),化学产品进口商符合本技术规定的要求;

b)由消费者(购买者)使用(申请)化学产品用于其预期用途;

c)评估化学产品符合本技术规定的要求;

d)在处理化学产品时,制造商(制造商授权的人),进口商和消费者(购买者)执行预防措施的化学产品;

e)用危险等级较低的化学物质替代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其分类为危险物质(如有可能);

e)向消费者(购买者)通报关于人类生命和健康,财产,环境,动植物生命和健康的化学产品的危险性质,以及在联盟海关领土内安全流通的措施,包括在过期情况下保质期或无法使用;

g)向消费者(买方)通报化学产品的安全处理和中和方法。

七、化学品标识要求

29.化学产品的标识应包括以下信息:

a)以其标识确定的化学品的名称(化学品名称可另外包括贸易(公司)名称);

b)制造商的名称,地点(法人地址),包括国家,制造商的电话号码(由该制造商授权),化学产品进口商;

c)化学品和混合物的化学品和混合物的名称,其数量超过国际和区域(州际)标准清单中所列标准中规定浓度的化学产品,并且在没有国家(州)标准的情况下,从而确保了遵守本技术规定的要求;

d)存储条件和制造商的保修义务(保质期,保质期等);

e)指定根据其制造化学产品的文件(如果有的话);

e)化学产品的危险性质信息,包括警告标签。

30.在联盟海关领土上发行的化学产品的标记必须以俄罗斯方式并在成员国立法中以其销售化学品的成员国的正式语文的相应要求适用。

31.标记必须清晰易读,耐机械应力,化学试剂,气候因素,并应保存至化学产品的充分使用和(或)利用(加工)之前。

32.化学产品的标记可能包含附加信息。

33.化学产品的标记直接应用于产品的包装或其附着在包装上的标签。与化学产品标识中所含的其他信息相比,应区分预防标识要素,并符合GOST 31340-2013。

34.如果包装上没有足够的空间进行标记,则化学产品应附有标签或插入物,本技术规则第29段规定的信息已全部发放。

八、防范标记的要求

35.警告标记应采取危险标志,危险标志,信号词形式,并按照GOST 31340-2013的说明对危害预防措施进行说明。

九、安全数据表要求

36.制造商(制造商授权的人员),在联盟海关领域生产化学产品的化学产品进口商组成安全护照。

在准备安全数据表时,可以使用关于化学品和混合物登记册中含有的化学品和混合物的性质的信息。

37.化学产品供应安全数据表必须包含在化学产品随附的文件中。

38.安全护照在联盟海关领域释放化学产品之前发放。

39.安全数据表中必须包含的信息要求在GOST 30333-2007中规定。

40.安全数据表的原件由制造商(由该人的制造商授权),化学产品进口商保存。

41.安全数据表的有效性是无限制的。

42.在以下情况下,安全数据表必须更新和重新发布:

a)更改制造商的名称和(或)地址(制造商授权的人员),化学产品进口商;

b)改变化学产品的组成,根据本技术法规第27段对这些产品进行重新分类;

c)收到额外的或新的信息,增加数据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43.应消费者(采购者)的化学产品要求,任何感兴趣的注册法人或个人作为个体企业家以及个人,必须由制造商(制造商授权的人员)本产品的进口商免费提供安全数据表的副本。

十、确保化工产品符合技术规定的要求

44.符合本技术规定的化学产品符合其要求。

45.化学产品的研究(测试)方法在国际和区域(州际)标准清单中列出的标准中建立,并且在没有包含研究(测试)和测量的规则和方法的国家标准的情况下,包括应用和实施本技术规定要求所需的抽样规则以及化学产品合格评定的实施。

十一、新化学品通报

46.通过将化学品和混合物登记册上的资料输入新进化学品。

47.根据欧亚经济委员会确定的程序,由本协议生效之后,会员国授权机构(以下简称授权机构)就本联盟海关领土上发行的新化学品进行通知。

48.向授权机构发送通知新化学品的信息应包括:

a)按照附件3的结构进行化学品安全报告;

b)根据IUPAC命名的化学品名称,包括英文;

c)化学品的结构式;

d)CAS号;

e)化学品的仪器分析;

e)化学品的纯度;

g)化学品的预期用途;

h)拟议的化学物质的利用(处理)方法;

i)化学品的运输方式以及为防止和消除紧急情况而采取的措施;

j)分析控制方法;

l化学物理化学数据;

m)化学品毒性数据;

n)化学品生态毒性数据;

o)主管当局根据成员国法律确认的实验室(中心)进行的化学测试(试验)数据(试验)的数据(试验)副本,用于确定生物累积,致癌性,致突变性,毒性。在本技术法规生效之日起2年内在其他实验室(中心)进行研究(测试))。

十二、化学产品符合技术规定的评估要求

49.在联盟海关领域发放的化学产品须经合格评定。

50.符合本技术规定要求的化学品符合性评估,按以下形式进行:

a)国家注册通知;

b)允许国家注册。

51.当通知国家注册和允许国家注册化学产品时,申请人可以按照成员国在其境内的法律注册法人或个人作为制造商(制造商授权)的个体企业家,这些产品的进口商。

52.通知国注册和允许化学产品的国家注册由授权机构进行。

53.如果化学品信息包含在化学品和联盟混合物登记册中,并符合以下要求之一,则进行化学品国家登记通知:

a)化学产品不包括化学品和联盟混合物登记册中所含的禁用和(或)限制使用的化学品和混合物;

b)化学产品含有限于使用的化学品和混合物,其信息包括在化学品和联盟混合物的登记册中,浓度低于附件4所规定的限值。

54.对于发出化学产品国家注册通知书的化学产品国家注册通知,申请人应向授权机构提交以下文件:

a)按照附录5要求进行化学产品国家注册通知;

b)根据本技术法规第36-43段发布的安全数据表;

c)在测试(研究)实验室(中心)进行的研究(测试)和(或)包含从官方信息来源获得的信息的文档。不提交包含在联盟化学品和混合物登记册中的化学产品的研究(试验)议定书以及可以使用计算方法分类的化学产品。

55.化学产品国家注册通知可以电子方式进行。

56.为了按照本技术规定第55段的规定进行化学产品国家登记通知,申请人应以电子形式向本授权机构提交本技术规定第54段规定的文件。

57.审议申请人以电子形式和纸件提交的文件,通过关于化学产品国家注册通知或拒绝的决定,化学产品转让给个人登记号码,按照表格发放化学产品国家注册通知书N6,以及以电子形式注册的注释由授权机构自日期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收到本技术法规第54段规定的文件。

58.化学产品通知国家注册证书和电子形式的注册商标的有效期是无限制的。

59.许可国家注册是针对以下方面进行的:

a)新化工产品;

b)含有限制使用的化学品和混合物的化学产品,其浓度超出本技术规定附件4规定的限度的化学品和化学品混合物登记册中的信息。

60.对于化学产品许可证国家注册,申请人将以下文件发送给授权机构:

a)以本技术规定附件5规定的格式进行化学产品授权国家注册申请;

b)根据本技术法规第36-43段发布的安全数据表;

c)在测试(研究)实验室(中心)进行的研究(测试)和(或)包含从官方信息来源获得的信息的文档。化学产品研究议题(测试)不提交,化学品及其混合物登记册中的信息以及使用计算方法分类的化学产品的信息。

d)本技术法规第48段规定的信息。

61.审议申请人提交的文件,通过关于化学产品国家注册或拒绝化学品许可的决定,化学产品转让给个人登记号码,引入化学品名称,化学成分和化学品及其混合物混合物的物质信息,按照附录7的形式使用化学产品由授权机构在收到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进行文档在这个技术法规的第60段表示。

62.化学产品使用许可证自发行之日起5年内有效。

如果从发证许可证发出之日起五年内如果授权机构对不符合本技术规定要求的化学产品的意见发出许可,授权机构自动重新注册这些产品。

63.注册和发放通知国家化学品注册证明书和使用许可证书,由授权机构按照组织和维护联盟化学品及其混合物登记册的程序和通知新化学品的程序进行。

64.化学产品的通知和许可证国家注册可能会被拒绝:

a)申请人提交本技术法规第54和第60段所述不完整或不准确的信息;

b)不符合本技术规定要求的化学产品。

65.如果变更了其组成成分的危险化学物质的浓度超过了本技术规定附录2中规定的允许偏差,则其组成成分发生变化的化学产品应经过多次通知国家注册或许可证国家注册。

66.如果以下情况,授权机构可能会暂停在联盟海关领土内发出化学产品:

a)联盟海关境内流通化工产品不符合本技术规定的要求;

b)为化学产品制定了新的安全要求。

十三、化学品在联盟市场上单一产品流通标志

67.适用于本技术法规要求的化学产品和联盟其他技术规定(海关联盟),并按照本技术规定的规定通过合格评定程序,在联盟市场上标有产品流通单一标志。

68.联盟市场上产品流通单一标志在化学产品在联盟关税领域释放之前进行。

69.在联盟市场上流通产品的单一标志,应以化学产品(消费品和运输包装,标签或标签)单位的形式适用于在整个保质期内提供清晰明确的形象。

如果不可能将联盟市场上的单一产品流通标签应用于消费和运输包装,或标签或标签,则可能会将其适用于随附的文件。

70.联盟市场上产品流通单一化学品标识标志着化学产品符合本技术法规和联盟其他技术规定(海关联盟)的要求,其效果延伸至本协议。

十四、国家控制(监督)符合技术规定的要求

71.符合本技术法规要求的国家控制(监督)按照成员国的立法进行。

附件N 1.欧亚经济联盟“关于化学产品安全”(TP EAEU 041/2017)的技术法规的效力不适用的化学产品清单

附录1

符合技术规定欧亚经济联盟“关于化工产品的安全”(ТРЕАЭС041/2017)

1.用于科学研究和(或)由研究和(或)发展研究产生的化学产品。

2.发生状况的矿物,以及未经化学改变的以下产品:矿物,矿石,精矿,水泥熟料,天然气,液化气,凝析油,工艺气及其成分,脱水,脱盐,稳定,相关的石油天然气,煤炭,焦炭。

药用产品及兽药产品。

4.香水和化妆品。

5.作为电离辐射源(包括此类产品的废弃物)的化学产品,在分类,标签和通报由于其中存在辐射引起的危险方面。

6.食品,包括生物活性食品添加剂和食品添加剂,以及现成的动物饲料。

7.产品的文章,这在欧亚经济联盟的关境流通过程中不改变其化学成分和物理状态,不受降解和氧化的过程,不产生粉尘,烟雾和包含在尊重生命是危险化学品气雾剂和人类健康,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环境,财产。

8.化学产品生产和消费的废物,如果要回收(加工)。

9.经过海关过境手续的化学产品通过欧亚经济联盟的关税地区。

附件N 2.化学品中危险化学品含量的允许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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