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试和认证相关内容:
1.1本实施规程为商用充气游乐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操作、维护、检查、培训、审计和重大改造制定了标准。这些装置由柔性织物制成,由一个或多个鼓风机充气,并依靠气压来保持其形状。这些设备是为顾客活动设计的,包括但不限于弹跳、攀爬、滑行、障碍跑道跑步和互动游戏。
1.1.1本标准涵盖的娱乐装置主要用于娱乐、娱乐或休闲应用。这种应用包括但不限于游乐园、主题公园、水上公园、家庭娱乐中心、租赁公司、健身中心、健身房、体操设施、跳跃中心、运动设施、滑板公园、营地、学校、购物中心、临时特别活动、嘉年华会、交易会、节日和市政公园。
1.1.2本规程包括设计用于干、湿或干/湿混合使用的陆基充气娱乐装置。
1.1.3本标准涵盖的可充气娱乐装置的充气系统:
1.1.3.1要求持续供应空气,以保持结构、形式、形状或完整性(连续空气充气娱乐装置);或者
1.1.3.2无需持续供气即可维持充气(捕获空气充气娱乐装置);或者
1.1.3.3将两种充气方法结合在一个装置中。
1.1.4本标准第5节和第6节中的设计和制造要求不适用于本标准实施规程发布日期之前制造的充气娱乐装置。
1.1.5本标准第5.3节中的修改要求不适用于本标准实施规程发布日期之前进行的重大修改。
1.2本惯例明确排除了以下类型的充气装置:
1.2.1直接向消费者销售的供儿童私人家庭使用的充气装置。这些设备包含在单独的标准消费者安全规范F2729-18中。
1.2.2用于专业展览或特技工作的充气装置;安全和救援活动;空中或航空结构或装置;展览花车;或类似的充气装置。
1.2.3没有底板固定在充气结构上的充气罐(即地面暴露在充气周界内)。
1.2.4需要突然失去空气来执行其预期功能的充气装置(例如,特技气囊式充气冲击衰减装置)。
1.2.5主要设计为安装在水体之中或之上的浮动装置的充气装置。
1.2.6设计用于将顾客限制在高压空间内的独立捕获空气充气装置;被设计为在其预期用途期间可移动;或含有少于270立方英尺的空气,且不包括锚定或压载系统。例子包括但不限于:水上步行球、运动球、仓鼠球、滚山球。
1.2.7恒定空气膜,其结合了永久的地下箱或坑,以形成压力容器的底部和侧面(例如,跳枕装置)。
1.2.8设计用于减压或重新分配蹦床场地泡沫坑中泡沫立方体的充气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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